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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4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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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6〕385号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南平市城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南平城区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平城区即延平区所辖六个街道办事处和西芹、茫荡镇所在地范围内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管理。
第三条 南平城区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限时段、限地段、限品种燃放的原则。
第四条 除春节、元宵节、国庆节外,南平城区每日的22时至次日的7时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第五条 严禁在下列地点燃放、储存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城区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七)一百人以上人群集会区内。(八)其他需要禁放的地区。
婚丧喜庆队伍在途经市区的滨江路、解放路、八一路、人民路及中山路时不得沿途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和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护。
第七条 烟花爆竹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应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审查申请从事批发、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及个人的资格条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第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合理布局,城区两桥(水东桥??新水南大桥,下同)以内不得设立固定零售点;两桥外限量设立固定零售点。固定零售点要符合安全条件,要有专柜方予以批准经营。
第九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点燃后跳越性大、射程远、爆炸性强的烟花爆竹。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禁限时间和地点,按照燃放说明进行燃放,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群众的正常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禁止将点燃的烟花爆竹抛(射)向人群、行人和住宅,禁止燃放时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禁止燃放跳越性大、射程远、爆炸性强的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必须制定燃放作业方案,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分级审批后,方可燃放。
第十三条 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对持有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方可颁发营业执照。坚决查处无证照经营、违法经营、销售伪劣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四条 供销部门应当按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活动的管理,严格把好质量关,并粘贴防伪标识,确保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城建监察部门对因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 环卫部门要督促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干净,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劝导。
第十七条 街道(镇)、居委会(村)应对辖区居民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教育,监督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燃放情况,对违规现象进行劝导;对劝导不了或严重违规的,及时报请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罚,并可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但未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举报违规燃放、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情况准确真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20日起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在南平市城区(延平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南政〔2000〕综22号)相应予以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201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中组部 中宣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对象的重中之重。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肩负着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教育具有重要表率作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与水平普遍提高,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依法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力不强,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习法律、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带头学习法律,做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二、 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 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要突出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自觉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要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管理中。

  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认真学习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深入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能力。

  要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更好地适应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需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自觉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 健全制度,创新方法,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的经常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要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的方法,结合领导干部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定期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培训机构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和培训计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定期举办各类领导干部法制专题研讨班,推动学法活动不断深入。要以“法律进机关”为载体,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广泛搭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平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通过开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等,不断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渠道和空间。

  要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积极探索研究式、互动式学法方式,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落实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把法律知识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好计划和安排。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措施保障建设。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加强管理和服务,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障;要加强经费保障,安排和落实专项经费,保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要注意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及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2002年10月24日  [2002]高检研发第23号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的请示》(闽检[2001]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是指使用后能使人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使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安定注射液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安定注射液属于《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实践中使用较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慎重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安定注射液,或者贩卖安定注射液数量较大的,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