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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30 07:4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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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规定


(1991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施行,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0号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代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警报信号发放的工作。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发放警报信号的重要工具。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系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颂防警报设施)。
 第四条人防警报设施建设必须贯彻执行长期准备、重点 建设、平战结合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城市建设城市防卫、要地防空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地上与地下自控与统控相结合的现代化人防警报体系,提高人防警报设施稳定性和抗毁能力。
 第五条人防警报设施实行分级管理、社会化维护
 第六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在市人民防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与使用。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负责本辖区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单位的人防或武装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人防警报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人防警报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市人防办应根据《石家庄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会同市规划行政入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全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区人防办应根据市人防办下达的人防警报设施建设任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和建设方案,报市人防办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确定安装、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人防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指标,落实建设资 金,组织施工。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竣工后,由市、区人防办联合组织验收
 第十条单位要求安装、拆除、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须向区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报市人防办审批。
 第十一条 电信部门应将人防警报通信建设纳入城市电信工程规划,并优先提供人防警报的通信线路,保防障线路畅通。因撤机、调局改号换线或因障碍导致暂时中断警报通信线路时,应会同市人防办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供电部门应对战时,平时人防警报设施的供电予以保障。
第三章 人防警报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 市人防办负责制定人防警报设施维护制度和标准,对全市人防警报设施维护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并组织达标验收。
 第十四条区人防办负责组织本辖区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考核,并负责本辖区人防警报通信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必须将人防警报设施纳入设备维修计划,保证维护管理经费,建立健全有关制度,确定维护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供电、电信部门应加强警报供电、通信线路的检修维护,确保线路正常。
第四章 人防警报信号怕发放
 第十七条战时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防空指挥部。
 第十八条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大面积毒气泄漏事故以及重大意处情况时,防灾警报信号的发放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报空中情报,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实施战时、平时警报信号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接到发放警报信号命令后,必须按规定即时发放,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条 设有人防警报设施的单位遇有重大突发性灾害,确需鸣响警报时,须经人防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二条市人防办根据战时、平时需要实施全市性警报试鸣,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全体市民。         第二十三条安装、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后需试鸣时,应报市人防办批准。检修人防警报设施后可进行点试,点试不得超过五次,每次不得超过三秒。试鸣、点试前应通知相邻单位和居民。
 第二十四条电信、广播、电视和其它通信系统,应即时传递、发放人防警报信号。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人防办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本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拒不安装、迁移、更新人防警报设施或借故拖延的;
(二)擅自安装人防警报设施、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三)擅自拆除、迁移转让人防警报设施的;
(四)未及时修复或因管理造成警报设施损坏的;
(五)误鸣、漏鸣人防警报造成较大较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或故意损坏、盗窃、哄抢警报设施的,由人防办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官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人防大警报设施管理机关帮设有人防警报设施单位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市)、矿区、效区的人防警报设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九江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奖惩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考核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直部门系统内单位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考核,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考核标准:公共机构年用水量、用电量、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指标在上一年度节能指标基础上,本年度水、电、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人均下降3%。节水器具、节能灯具应用率达到100%。

第五条 考核依据:年用水量、用电量、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4项能耗指标。年用水量、用电量、车辆耗油量以供水、供电和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本单位当年耗用量或财务报销票据,以及在“江西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网络编报系统”中上报的数据为依据,办公用品耗费以本单位当年财务报销票据为依据。其中,水电独立计量的部门和单位,以其直接消耗量进行考核;集中办公且水电统一计量的单位,水、电消耗分别由产权单位按比例均摊到相关单位;对租房办公且房租费中包含水、电、气费用的部门,暂只考核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两项指标。节能灯具、节水器具以实际应用量和单位台帐作为考核依据。

第六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终自查与集中考核的方式,以集中考核结果为主。

(一)自查。每年集中考核前,各地、各部门单位对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自查,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集中考核。一般于第二年年初进行,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抽调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实地现场检查考核。

第七条 表彰对象及奖项设定:表彰对象为在本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共设立2个奖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县(市、区)和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县(市、区)设6个名额,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设10个名额。

第八条 奖励办法:

(一)对照评分表要求,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可参评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单位可参评达标单位。

(二)凡被评为先进的单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表彰,给每个先进单位发奖牌1块。被评为先进的市直单位可按当年单位在册职工每人1000元一次性增发奖金;被评为达标的市直单位可按当年单位在册职工每人500元一次性增发奖金,所需经费从本单位节能效益中解决。

第九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

(二)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未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和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逾期未能报送公共机构能源数据统计报表或表中数据严重失准的;

(四)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五)超过能耗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的;

(六)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管理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拒绝、阻碍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奖惩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附件:

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



填表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 自评总分: 年 月 日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节能

目标

(40分)
水(10分)
人均节水率比上年度降低3%,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3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2分。


电(10分)
人均节电率比上年度降低3%,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3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2分。


车辆用油(10分)
人均节油率比上年度降低3%,得10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3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2分。


办公用品(2分)
较上年度降低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1分。


节能灯具(4分)
应用率达到100%,得4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


节水器具(4分)
应用率达到100%,得4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2分,直至扣完。
















节能

机制



管理

措施

(60分)
节能工作领导机制

(3分)
1、成立节能领导领导小组的,得1分;

2、建立节能工作联络员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节能工作联络员的,得1分;

3、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的,每次得0.5分,最高1分。


节能规划或实施方案(2分)
制定年度节能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得2分。


节能工作制度

(3分)
1、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度的,得0.5分;

2、建立公共机构节约用水、用电、车辆用油以及办公用品等制度的,每项得0.5分;

3、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其它规章制度的,每一个制度得0.5分,最高2分。


水电节能改造

(4分)
开展照明用电、暖通空调系统节能改造以及节水改造情况,每实施1个改造项目得2分。


公务车节油

(2分)
每采取一项节油具体措施,得0.5分,最高2分。


节能产品采购

(2分)
采购或使用的办公用品列入了节能采购清单产品及能耗标识达到2级以上的,得2分。


建筑节能

(2分)
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机制,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的,得2分。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

(4分)
包括太阳能、风能、地(水)源热泵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的,每实施1个项目,得1分,最高4分。


合同能源管理

(4分)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每实施1个改造项目,得2分,最高4分。


节能宣传教育

(6分)
1、部署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的,得2分;

2、利用报纸、网络、电子屏、黑板报、简报等形式宣传节能活动的,每种形式0.5分,最高2分;

3、组织开展节能知识培训的,每次1分,最高2分。


节能监督考核

(6分)
1、开展节能工作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每次得1分,最高1分;

2、检查有通报的,得1分;

3、开展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工作的,得2分;

4、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的,得1分;

5、开展节能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等工作的,得1分。


节能办公经费

(4分)
1、县级公节办有财政部门划拨的用于日常节能工作经费的,得2分;

2、市直单位能保障本单位、本系统节能经费需求的,得2分。


能耗数据统计工作

(15分)
1、每个月按规定时限上报的得1分,任一个月未按照时限上报的,扣减相应分值(每个月1分);

2、统计数据准确、完整的,得1分;

3、有能耗数据统计分析报告的,得1分;

4、开展能耗数据情况通报的,得1分。


年度工作总结

(3分)
1、向市公节办上报半年度工作小结的,得1.5分;

2、向市公节办上报全年工作总结的,得1.5分。


加分项
1、积极主动上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的,每上报1条信息加1分,最高10分;

2、在国家、省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考核中,得到国家表彰肯定的,加4分,得到省表彰肯定的,加2分;

3、节能宣传教育或实践经验,在省级以上媒体宣传的,加6分,在省、市级媒体宣传的,加3分。




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质[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为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在2007年开展的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为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2007年开展的预防各类坍塌和高处坠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包括: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三)排查治理方式: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3、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治理重点

  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

  (一)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三)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整改。

  四、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008年2月至4月):要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

  第二时段(5月至9月):要围绕汛期安全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筑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突出“隐患治理,防范事故”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要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点地区(城市)或直属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

  11月下旬,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要对本地区、本企业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保障全国“两会”、北京“奥运会”等活动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

  (二)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工作方案部署和落实到实处,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筑企业和有关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巩固治理成果。

  (五)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要坚持抓典型,用典型经验指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广泛进行安全生产宣传。要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

  (六)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以利于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指导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为了更好地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地开展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建设部将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明确1名同志作为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暨全国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联络员(建筑安全联络员可兼任)。于2008年3月6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