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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1:5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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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论证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加强新药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新药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近据反映,一些地区出现了在《药品管理法》实施前突击审批“新药”的现象,有些已审批的新药,资料不全,质量不高。这种做法与加强药品管理和即将执行的《药品管理法》是相违背的,也为以后药品整顿工作增加了困难。3月15日,部党组在讨论贯彻《药品管理法》加强新药
审批时指出:目前由于审批不严,造成药品品种十分混乱,特别是滋补药品更甚,应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为了切实加强新药的审批,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坚决制止突击审批新药。药品研制单位申报的每一个新药品种,必须具备完整、科学的研究资料。卫生厅(局)要严格审查把关,凡资料不全,数据不足的一律不予批准。属卫生部审批的新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转报卫生部审批。
二、鉴于以“健字号”审批,各地掌握不一,易引起混乱和降低要求的问题不断出现,经研究决定,从文到之日起,凡新审批的药品,取消“健字号”批准文号;具备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的,并经实验、临床证明,按新药进行审批,符合审批要求者发给“卫药准字”文号。
以上请你厅(局)加强法制,严格贯彻,切实执行。



1985年4月13日
云南威信法院:“鸡鸣三省”谱华章


作者:唐时华、罗光宇

云南省威信县地处川、滇、黔三省结合部,素有“鸡鸣三省”之称。近年来,威信县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近三年来,该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纠纷2065件,调成1963件,履行1573件,调成率95%,履行率80%。由于成绩突出,该院旧城人民法庭曾荣获高级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表彰的“指导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称号。 2007年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全国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称号,受司法部表彰。

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素质

2003年以来,威信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从过去的口头说说,变为落实到行动上,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的整体素质。

一是编辑《人民调解指南》,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辅导材料,提升调解委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在法院人、财、物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压缩办公经费,投资10万余元,编辑《人民调解指南》,以每季度一期,下发全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迄今共计下发了3000余册。《人民调解指南》的编辑为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提供了法律帮助,起到了良好的指导效果。

二是创建人民调解委员例会制度,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制度的主要做法是在全县各乡、镇,每月用一至二天时间,由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和各村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营长为一身的“三合一”干部参加,在会上,各部门针对各自工作情况,对“三合一”干部进行培训。

三是以法庭为主要力量,在巡回办案过程中,以案释法,要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参加旁听,在审理过程中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通过不同方式,不同渠道的培训,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为人民调解工作培养了一支生力军。不完全统计,威信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培训人民调解员达100余场次,受训人民调解员达3500余人次。

创建法庭调解窗口

从2005年起,威信县法院就通过多方探索,在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做文章,创建了旧城法庭和麟凤法庭两个调解窗口,以人民法庭的调解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2005年来,通过人民法庭调解窗口和县法院指导,全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了各类纠纷2065件,调成1963件,履行1573件,调成率95%,履行率80%。

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法庭调解窗口的具体做法是:在指导调解工作中,对人民调解委员面授机宜,亲自指导他们进行调解工作,要求他们做到三勤一耐心,用好六种方法。

三勤一耐心是:一是勤动脑,也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形态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思维倾向,从而明晰调解思路;二是勤动口,针对纠纷的疑点进行询问当事人,勘定是非,进行调解;三是勤动脚,对纠纷有疑点的不轻信陈述,要亲临现场掌握具体情况,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耐心是耐心倾听纠纷的双方的意见,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完后,他们才不会产生偏见,调解才容易成功。

六种方法是:一是深挖纠纷的根源,找准毛病,对症下药进行调解;二是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三是调解一定要讲原则,不能和稀泥;四是用身边典型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五是换位思考进行调解,旧城马安村的人民调解员李国奎说,旧城法庭陈祥泽庭长在一次巡回审理中指导我们调解的换位思考法很有启迪,他对一位不讲理的当事人说:“这件事情我从法律的规定给你打比方讲道理讲得清清楚楚,你还坚持你的观点,好,就这件事,我来作你的当事人,你来当调解员,我们换一换位置。你会怎么办?为什么?”他这种方法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使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和学到了很多调解技巧。六是以召开家庭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调解,特别是对家庭纠纷和赡养纠纷这类案件,先通过开家庭座谈会的形式,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这种方法是处理这类纠纷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同时为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麟凤法庭调解窗口,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也有新招,他们在对个别纠纷的调处上,积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主意想办法,提供法律指导。特别是在威信县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云投粤煤电一体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等方面,花大力气指导调解工作。比如指导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处了向家沟煤矿同相邻群众的50万元的赔偿纠纷,金竹村余家山村民小组与小坝纸厂80000元的土地款争议,麟凤村上坝村民小组与相邻4个村组的17万元的沟渠权属争议等纠纷。

在充分发挥法庭调解窗口的作用的同时,威信法院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庭上下功夫,以县城所在地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试点,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庭,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庭的设立是模拟人民法院审判庭的格式,设主调解员一名、调解员一名,书记员一名,左右设当事人席位,正前方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徽,会徽下端左右悬挂公平、公开、公正;护敬、互谅、互让的标语,让当事人置身于一种严肃、温馨的氛围中,在祥和肃穆中化解纠纷。试点的推行,起到了很好的效果。2005年来,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调处纠纷 43 件,没有一件因不服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制度

“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是威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以积极预防为主,力争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太,是威信县综治工作的一个亮点。2005年,威信县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全省26个“平安县”之一,成为昭通市首家达标县。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为巩固“平安威信”创建的成果,推行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畅通,依托群众,多方参与”和“大纠纷不出乡,一般纠纷不出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格局,威信县法院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在县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同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建立了联系制度,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由人民法庭同各乡、镇司法所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接待,互通情况,调处纠纷,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自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交流在指导调解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共商解决的办法,采取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暨人民调解员会例会),先由各人民调解员汇报一月以来所排查其辖区的矛盾热点、难点问题,对纠纷的调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是些什么,再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然后安排下一步的工作。其次,与司法所定期不定期到各村委听取村委对调解人员的工作情况后,再由各调解员汇报近期在其辖区内调处纠纷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进行指导。

走近村规民约

民间纠纷,千奇百怪,花样百出,出现“人咬狗”的事件也不是什么稀奇事,有的为了一小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都会导致矛盾激化。为此,威信县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充分利用先进的民间民风民俗,走进村规民约,指导人民调解。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就十分重视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在抓人民调解庭建设的同时,抓好村民小组调解组织建设,突出抓好一至二个点的工作,以此带动大面工作的开展。

2005年,麟凤法庭借“平安村寨”建设的契机,指导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抓村民小组调解组织建设,从程序上、实体上,指导村民小组调解室,充分利用先进的村规民约,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把麟凤乡麟凤村毕坝村民小组作为试点,建立第一个村组调解室。该调解室聚民调、普法、帮教、村民议事工作于一体,以民间的预防调处为主要职能。在村民小组长吴必富的带领下,狠抓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了“一长三员”的调解小组;二是制定了《毕坝村民小组村规民约》等,设置纠纷排查登记薄;三是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组织村民学写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法律促稳定,以科技促生产;四是抓典型,促宣传。针对近年来外出误工人员较多,对老人赡养存在困难的实际,毕坝村民小组把村民罗尚学家的四个儿子轮流赡养老人,使老人安度晚年,全家人和睦相处的事迹,编成顺口溜,印成材料,分发到每家每户,起到了很好的帮教作用。通过抓好上述工作,这个有着600多人的,在麟凤乡是最大的一个村民小组,近年来纠纷逐年减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的和谐局面。

2006年法庭又和司法所联合,指导柏香村丰岩坝村民小组建立了村组调解室。2007年,麟凤法庭、麟凤乡司法所,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把这一做法向全乡推广,带动了全乡民间调解工作的开展,促进全乡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推动了新农村建设。走进村规民约,指导人民调解,是威信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做法,威信县人民法院不仅帮助指导村民小组建立规范调解室,而起还搞好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对接工作,在审理民商案件中,凡是涉及到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诉讼到法院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予以确认和判定。2005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后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仅20余件,法院均以调解或判决的形式予以确定,起到了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和形象,得到了老百姓的好评和党委政府的肯定。

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民事审判的渐进之路,威信县人民法院就是这样在指导人民调解,构建和谐社会,用他们辛勤的汗水,为维护威信县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万家和谐,谱写了一篇篇美丽的华章。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威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