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黄金生产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02 06:1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黄金生产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黄金生产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补充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发展我省黄金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国发(1986)111号)精神,现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黄金生产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规定》(吉政办发(1985)10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群众开采的含金矿石和重砂,实行“群众采、定点收、集中选、国家炼”的办法,在当地政府或黄金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国营或集体金矿统一收购、选矿或冶炼,不允许个人采取氰化、捣矿、混汞等方式提取成品金、半成品金。为保护群众采矿的积极性,加工单位要合理
收取加工费,不收或少收管理费,不得随意用压低品位、克扣回收率等办法增加群众负担。
二、群众开采砂金矿,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由乡(镇)企业办公室负责代矿管部门、黄金管理部门按规定发证组织开采,不得无证采金。
三、对办矿初期或因地质资源发生变化纳税有困难的黄金矿山,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间内可给予减免所得税、调节税照顾。减免的税款主要用于地质探矿和发展生产。
四、对建设资金有困难的地区或企业,除安排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外,经省黄金公司审查同意,可适当预借一部分黄金开发资金(无息),企业投产后,从新建项目增加的利润中税前偿还。
五、为扶持、发展地方采金,根据国阅(1986)9号文件精神,黄金地质资料暂不实行有偿转让。对部分地质队计划外探明的金矿储量,可由建设单位按一吨金属量两万元标准支付资料费。各地质部门要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及时提交建设所需地质资料。
六、外省和本省其他行业投资办金矿,在外汇分成、安排开发资金等方面,享受我省黄金企业的同等待遇。外省和本省其他行业投资(或合资)办金矿,有关部门要在提供信息、选择矿点、安排计划、物资供应、技术服务等方面优先予以照顾。对外省和其他行业投资办的金矿,凡年产
金达到500两以上者,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企业主要领导一定数额的奖金。
七、对组织群众开采砂金并统一交售黄金的县、乡(镇)黄金管理部门,每交售一两黄金,由省黄金公司给县黄金公司10元、乡(镇)企业办公室15元的奖励。
八、对通过工艺技术改革、引进或推广新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等途径,增加黄金产量(不含基建、技术改造项目新增能力)的人员(包括企业、管理部门、科研、设计、地质部门人员),经省黄金公司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后,按新增产值的1-3%给予奖励。
第六、七、八条中所需奖金来源,均从黄金开发专项基金中支付。




1987年4月17日

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
过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的规 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单位名称
的信 封、信纸;
  (二)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记、机动车辆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布告;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用字其他社会市面。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
两种 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督促、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
社会 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
作、挂 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
右半 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应当协调,制作的材质必须一致;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
或者 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第六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七条 从事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方面的翻译、书写、制作业务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 个体工商户,必须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后,方可到有关
部门 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纳
入财 政预算。
  第九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
证件 。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
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 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 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 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9年5月24日包头市人民政
府发 布的《包头市社会市面用语蒙汉文并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公司撤销后由谁作为诉讼主体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25日关于涉及新疆石河子华侨农工商联合企业(又名华侨农场,以下称华侨农场)开办的富华经销公司(简称富华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华侨农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富华公司为华侨农场开办的公司。经与有关部门联系,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也适用于企业办的公司。因此,同意你院对华侨农场适用上述通知的意见,富华公司资不抵债,华侨农场应对富华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鉴于华侨农场在富华公司被撤销后即成立了财产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该公司的财产,根据本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关闭的,由其主管单位或清理人(单位)作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对涉及富华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将华侨农场和富华公司财产清算小组列为共同被告。
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审结的河北省青龙县皮毛厂诉富华公司购销羊皮合同货款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富华公司被撤销。根据上述原则,该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确认华侨农场和富华公司财产清算小组承担民事责任,执行原调解协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