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确保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7:3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确保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578号




关于确保引黄济津应急调水期间水质安全的通知
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天津、河北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解决天津市饮用水源严重短缺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0日起继续实施引黄济津应急调水,引水时间约需110天。为防止调水沿线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确保输水过程中的水质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2003年10月环保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印发的《2003-2004年引黄济津期黄河水污染控制预案》(简称《预案》)的要求,进入预警状态,加强对沿线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一旦出现水质恶化,按照《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二、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维护管理,确保稳定运行和数据传输。加大对尚未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的重点断面(黄河干流潼关、三门峡、渭河吊桥、涑水河张留庄、沁漭河入黄口、新漭河入黄口、引黄济津渠首黄河位山闸、天津九宣闸断面)以及列入应急预案中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力度,每月监测不少于3次。输水期间实行水质监测旬报制度,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实施。

  三、黄河上游宁夏、内蒙古自治区等重点敏感地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化工、冶炼、焦化、造纸和酿造等企业的监管,确保万家寨等水库水质安全。

  四、加强与水利部门、上下游省市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省市通报相关信息。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类赔偿确认文书

戴洪斌


  对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并作出是否违法的结论,要用法律文书记载。目前在司法赔偿确认领域中,各确认机关确认文书的格式和称谓是不一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第十七条:“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人民法院办理司法赔偿确认案件使用裁定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十条:“对于要求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按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业务分工,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违法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书面意见,移送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审查并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送达赔偿请求人。”第十四条:“对不予确认的申诉,经复查认定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确认;原不予确认正确的,予以维持。对上列情形,均应制作《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赔偿确认,使用《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书》和《人民检察院刑事确认复查决定书》。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 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公安赔偿法律文书式样一至十及说明,确定了公安机关对确认文书样式主要是决定书。
  司法赔偿确认的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法律文书,因确认机关不同,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就有不同。在人民法院是裁定书,在人民检察院一般是确认书,在公安机关是决定书。对此不同格式的确认文书要更多注意,不能混淆。无论何种形式的确认文书,其实质内容都是对司法行为是否违法的审查。
  除了以上专门用于确认的法律文书,还有视为作出了确认的文书。在视为确认中,其文书样式更是繁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对人民法院赔偿的视为确认作出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申请赔偿的违法侵犯人身权情形,以确认论,应当进入赔偿程序:(一)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二)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书;(三)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书;(四)不起诉决定书;(五)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的复查决定书;(六)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予以释放的证明书;(七)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八)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九)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视为确认的文书有三种:判决、裁定、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视为确认法律文书有九项之多:判决、裁定、决定、证明等。
  司法赔偿专门确认文书,因确认的机关不同,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不同。视为确认中,也因确认机关不同、确认事项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确认文书。这是要注意的。

作者:戴洪斌
通讯地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话:13880541053
电子邮箱:768045192@qq.com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一、不准闯红灯和乱穿马路。

  二、不准乱停放车辆。

  三、不准非法占道。

  四、不准乱扔废弃物。

  五、不准非法排放“三废”和噪声。

  六、不准乱贴、乱画、乱挂。

  七、不准乱搭、乱建,乱堆杂物。

  八、不准损毁花草树木。

  九、不准在禁烟场所吸烟。

  十、不准破坏公共设施。